第二十九條 組團社或者旅游團隊領隊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八條的規定,對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況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的,由旅游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組團社暫停其出國旅游業務經營資格,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旅游團隊領隊可以暫扣直至吊銷其領隊證;造成人身傷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組團社或者旅游團隊領隊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組織旅游者參與涉及色情、賭博、毒品內容的活動或者危險性活動,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變行程、減少旅游項目、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參加額外付費項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違反前述要求時未制止的,由旅游行政部門對組團社處組織該旅游團隊所收取費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暫停其出國旅游業務經營資格,對旅游團隊領隊暫扣其領隊證;造成惡劣影響的,對組團社取消其出國旅游業務經營資格,對旅游團隊領隊吊銷其領隊證。
第三十一條 旅游團隊領隊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與境外接待社、導游及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其他經營者串通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導游和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