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下列損害行為,旅游者可以投訴:
1、 認為旅游經營者不履行合同或協議的;
2、 認為旅游經營者沒有提供質價相符的旅游服務 的;
3、 認為旅游經營者故意或過失造成行李物品損壞、丟失;
4、 認為旅游經營者故意或過失造成旅游者人身傷害的;
5、 認為旅游經營者欺詐,損害旅游者利益的;
6、 旅游經營單位職工私自收受回扣和索要小費的;
7、 其他損害旅游者利益的。
二:投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 投訴者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旅游者、海外旅行商、國內旅游經營者和從業人員;
2、 有明確的被投訴者、具體的被投訴請求和事實根據;
3、 屬于旅游投訴的范圍;
三:投訴者應向旅游投訴管理機關遞交投訴狀,并按被投訴者數提供副本。遞交投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述,由旅游投訴管理機關記入筆錄,并由本人簽字。
四:投訴狀應載明下列事項:
1、 投訴者姓名、性別、國籍、職業、年齡、單位及地址;
2、 被投訴者的單位、姓名、所在地;
3、 投訴請求和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4、 證據。
五:請求用保證金賠償的時效期限為90天。時效期限以請求人受侵害事實發生時計算。超過時效的請求可不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