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在推薦購物點買到假貨,在無法退貨的情況下,旅行社必須先行賠付。近日,新版出境旅游示范合同文本由國家旅游局會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印制,多項內容規范了現有旅游交易行為。
購物次數不超行程一半
據了解,新版旅游合同規定,游客在行程單安排的購物點所購物品系假冒偽劣商品時,組團社應當積極協助旅游者進行索賠,自購物之日起90日內,旅游者無法從購物點獲得賠償的,組團社應當先行賠付。
新版旅游合同中還規定,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次數不得超過行程日數的一半,并應同時列明購物場所名稱、停留的最多時間以及主要商品等內容。行程中不得違反合同約定,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安排旅游者購物、參加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
“準星級”模糊用語不可使用
“飯店的標準是準三星級。”這種表述在《旅游計劃書》將不可使用。按照新版合同規定,《計劃書》用語須準確清晰,在表明服務標準用語中不應當出現“準×星級”、“豪華”、“僅供參考”、“以××為準”、“與××同級”等不確定用語。
另據介紹,新版旅游合同首次對旅行社違約行為明確了處罰標準,規定組團社在出發前7日以內(含第7日)提出解除合同的,應向旅游者退還旅游費用總額,并按標準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0%至20%的違約金。
不可抗力增加支出協商分擔
幾天前因冰島火山灰造成部分旅客滯留歐洲,多數費用由旅客承擔。在新版合同中這種情況被明確規定“應由雙方協商后合理分擔”。
新版合同中規定,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導致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將未發生的旅游費用退還旅游者,增加的旅游費用,應當由雙方協商后合理分擔。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導致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因此增加的旅游費用由提出變更的一方承擔(但因緊急避險所致的,由受益方承擔)。